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6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強盜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何燕蓉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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