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21號原告欣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18萬5356元,合計共383萬53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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