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4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4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4975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00
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0000000000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0000000000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直接以第3順位繼承人為債務人之原因(依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沈攏富有第1順位配偶及第2順位父母為繼承人),惟債權人於民國97年12月30日所提之資料,仍未盡釋明之責;本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同意書,其上並無債務人同意負擔第三人沈攏富醫療費之約定,且債務人並非其最先順序之繼承人,亦無繼承醫療費債務之問題,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醫療費,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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