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2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樓被告冠宏輪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審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靜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