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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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0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
97年12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但未載明上訴理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九日前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802號審理,且於民國97年12月23日判決後,上訴人已於98年1月7日收受,並於同年1月13日具狀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應於98年2月9日前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士傑
法官陳杰正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