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640號、97年度戒毒偵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體一包(毛重0.三公克)經警以毒品初步分類篩檢測試劑試劑初步檢驗結果,係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附卷可徵,足見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體一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