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吳美珠
被 告 董龍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
零陸拾貳元自民國99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