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420號
原 告 劉康任 即 兆豐 造林行.
訴訟代理人 陳慶昌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奕煌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複 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