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764號
原 告 劉欣怡
詹能翔
被 告 三口圓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波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口圓寶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一、原告劉欣怡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25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詹能翔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75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茲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