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07號原告 蕭乃興 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 律師
邱柏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聘豊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9,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5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