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文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7年度偵字第13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蔣文宗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令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