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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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宏彬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499號、107年度偵字第8373號、107年度偵緝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宏彬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3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同日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其中關於公共危險部分,尚另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均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洪碩垣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