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4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44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燕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38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與丁○○、甲○○母女為鄰居,二家素有嫌隙。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10日下午4時30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號之居處大門前,朝向丁○○、甲○○之住處,公然辱罵「母女兩個人被白幹,你看多厲害」、「幹他們好死,犯賤,下面癢啊,只會搶人家老公,什麼都不厲害搶人家老公一族,最厲害了,搶人家老公最有名了,母女聯合,挖做的真行,怕別的男人沒得爽」、「一家還真好幹每次出來幹幹這麼好幹,每次出來幹最好幹到她自己的男人,每次出來囂張幹幹很大聲幹,最好幹到自己的幹,自己下面癢給人家幹,每次幹那麼喜歡幹,每次出來幹幹,幹你娘勒幹最好幹她媽十八代祖宗幹真好幹,丟臉死了,不要臉」、「幹,每次出來幹幹到自己,幹到自己雞巴啊,下面毛毛癢喔,欠男人幹」、「欸老公多向外面男人學學看人功夫多好,被人白幹,跟外面男人多學學,人家功夫多好,被幹的就中獎了」、「為了男人都在花癡,幹多好,叫做多學學知不知道,玩女人還花錢,別的玩女人都不用花錢,白幹白幹不要不要不要不要花錢,白幹人家野種多爽」、「笑死人了」等足以貶損丁○○、甲○○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之言語。嗣經丁○○、甲○○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丁○○、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述時、地,公然辱罵上開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之言語,惟否認辱罵對象為告訴人丁○○及甲○○,辯稱當時其與配偶戊○○吵架,跑去空地上罵戊○○與小三,讓戊○○丟臉,上開言語係針對戊○○之小三母女,而非丁○○、甲○○等語,惟查:
㈠被告於前述時、地,公然辱罵上開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及
人格尊嚴之言語一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準備程序、審理時坦認無訛(見偵卷第13至14頁、第39頁、本院卷第28頁、第45頁),核與證人丁○○、甲○○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6至18頁、第19至21頁),並有錄影檔案之勘驗筆錄、譯文及地籍圖謄本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0至31頁、第41頁、第51頁),堪信為真。
㈡被告辯稱上開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之言語係針
對其配偶戊○○之小三母女2人而發等語。惟觀被告當日之如下言語:
「被告:人家都是有老公。
外面的男人技術好。
幹得好爽呵呵。
老公你知道嗎。
哦你看外面那個男人多聰明白幹啊。
被白幹啊。
母女兩個人被白幹啊。
你看多厲害。
你看外面男人功夫多好。
床上功夫多好。
一下就給他爽到了。
呵呵。
爽到都捨不得這拖油瓶了。
痾那男的是功夫很好。
多學學外面男人。
…欸老公多向外面男人學學看人功夫多好。
被白幹的不要不要負責的。
還幫他生野種。
跟人白幹。
跟外面男人多學學。
人家功夫多好。
被幹的就中獎了」有上述譯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0至31頁),而由被告「老公你知道嗎」、「你看外面那個男人多聰明白幹啊」、「老公多向外面男人學學看人功夫多好」、「多學學外面男人」等言語,即可知悉被告要戊○○向「那個男人」看齊,觀察「那個男人」「白幹母女兩個人」的聰明舉動、學習「那個男人的床上功夫」,據此顯見戊○○並非「白幹母女兩個人」的「那個男人」,既戊○○非與「母女兩人」性交之人,則被告辱罵對象並非戊○○之小三母女一情甚明,故被告辯稱辱罵對象係戊○○之小三母女二人等語,顯然與譯文對話之語意不符。
㈢而被告上開言語裡充斥「拖油瓶」、「被白幹」、「野種」
此類諷刺與男性無婚姻名分,卻為男性生下小孩之女性之用語,而丁○○正係一名未曾與他人有過婚姻,卻育有一女之女性(見偵卷第17頁證人丁○○警詢筆錄)。再者被告上開言語辱罵之對象為「母女兩人」,而丁○○女兒甲○○自105年10月起即回娘家待產,此後即一直待在娘家一情,業經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44頁),故丁○○家中確實係母女同住狀態。故被告言語指涉之對象特徵,與丁○○一家相符。
㈣此外證人丁○○於審理時證稱於100年左右,伊與被告談搭
鐵皮棚架一事,過程不是很愉快,被告曾對伊說「你白當人家小三、被白幹」,2人因此發生肢體衝突,該次糾紛有請警察來,之後被告與伊二家相處益形惡化,屢屢因花盆越界、機車停放、丟垃圾等瑣事,請警察到場,次數有60、70次。105年7月23日被告在伊工作之賣場罵伊,2人鬧到主管出面都無法解決, 江肇國 議員之助理出面調解此事亦不成等語(見本院卷第43頁背面),姑不論丁○○證述被告與其之糾紛孰是孰非,然由此可見被告與丁○○二戶人家相處甚為不睦。
㈤綜上,被告言語所指涉對象之特徵與丁○○一家相符,二家
又素來不睦,且被告公然辱罵之地點,丁○○一家亦可輕易聽聞,否則如何驚動甲○○自住處樓上以行動電話錄下被告舉止及言語供作證據,據此足認被告上開行為,意在公然侮辱丁○○及甲○○。
㈥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106年2月10日,伊與被告吵
架,因被告一直疑心伊在外面養小三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然經本院訊問證人戊○○被告疑心係小三者為何人後,證人戊○○證稱伊欲尋求投資機會,所以跟仲介、銀行人員較常電話聯絡,被告只要聽到女生以電話與伊聯絡,就會罵人,不管這些人是誰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背面),可見被告根本不知其所指稱係戊○○小三者之人別具體資訊,何能具體指稱「拖油瓶」、「被白幹」、「野種」此等辱罵對象之特徵,故證人戊○○所述,不足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㈦被告又辯稱甲○○係有夫之婦,非他人小三,故其言語並非
針對丁○○一家等語。惟由丁○○上開證述內容可知,丁○○係與被告發生衝突之人,至於甲○○,則未曾與被告有過恩怨,此見甲○○於警詢時證述伊只知道被告是鄰居,不知道被告為何要對伊妨害名譽等語即明(見偵卷第20頁),足知丁○○方為與被告結怨之人。由此堪認被告主要辱罵對象應為丁○○,故「拖油瓶」、「被白幹」、「野種」等言語應係在指射丁○○「被白幹」生下「拖油瓶」或「野種」甲○○,故甲○○並非被告言語主要攻擊對象,僅係被告為攻擊丁○○而以「母女兩人」一詞順帶提及,惟被告提及甲○○部分之言語,亦貶低甲○○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故被告辯稱甲○○係有夫之婦,與辱罵對象特徵不符等語,亦無理由。
㈧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乃屬接續犯之範疇(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述時、地,公然辱罵上開言語,係基於單一犯意,復基於同一原因,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為之,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以一公然侮辱行為,同時造成告訴人丁○○、甲○○二人之名譽受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罪即足。
㈢本院審酌被告因與丁○○相處不睦,為圖發洩情緒,即以粗
鄙言語辱罵告訴人,用詞甚為不堪,辱罵時間非短,嚴重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致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顯然缺乏尊重他人之觀念,且犯後未能尋求告訴人諒解,仍飾詞掩飾犯行,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柏宏、黃鈺雯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