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4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4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4887號聲請人東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墨軒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王湘怡王世均洪宜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墨軒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王湘怡」或「 陳振謙 」?)及地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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