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21號原告 劉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正次 、 劉天姿 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被告劉天姿之DNA血緣親子鑑定報告,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1年7月5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故本件起訴程序應有不備,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