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5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淑月 、 林燕青 、 游雪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淑月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3,178元,應徵裁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