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25號聲請人 江美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美惠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具狀更正聲請事項欄之金額(聲請狀記載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萬貳元)。
㈢請具狀補正本件提示日(本件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
惟聲請狀附表並無提示日之記載)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