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0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何清志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蔡桓文 律師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永順 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9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58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911元;另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經核為為新臺幣20,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5,960元;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9,871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新臺幣282,000元,尚有新臺幣147,871元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金額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