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聲請人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錫欽 代理人 蔡淑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
(一)請釋明本件支票究為在交付受款人之前遺失或交付之後遺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