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10號原告 郭閩恩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家偉 原告 黃論榮
葉敏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律師被告 林文斌
嚴鴻禎 即福太醫院共同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 律師
陽文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法院一00年度醫上訴字第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林文斌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桃園地方法院法院檢察署偵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雖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無罪,但現在經上訴在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是否成立罪責,亦有影響另一被告嚴鴻禎即福太醫院民事責任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且原告提出調查證據方法為送請專家機構鑑定,此部分證據方法已經由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受理中,本件當事人所為攻擊防禦之證據資料、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事實所憑依據,亦均在上開刑事訴訟案件中,本院暫時亦無從取得,民事訴訟即尚無由判斷,為免當事人勞費,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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