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國防醫學院附設臺北市私立愛德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苑寶貞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再審被告國防醫學院法定代理人 司徒惠康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防醫學院間請求遷讓房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04年12月4日99年度重訴字第12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583,934元,應徵裁判費3,214,24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
┌──────┬──────────────────────────┬───────┐│訴訟標的│價額│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元)│(新臺幣:元)│││││├──────┼─────────┬──────┬─────────┤││再審被告於原│一、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審起訴請求再││(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元│││審原告應自坐│││)│││落臺北市中正├─────────┼──────┼─────────┼──────○○○區○○段二小│附圖H1│41.68│217,000│3,214,243││段180-5、180├─────────┼──────┤│││-6、180-7、│附圖H1-1│5.2││││180-10地號土├─────────┼──────┤│││地之如附圖│附圖H1-2│1││││A、A1、B、C├─────────┼──────┤│││、D、E、E1、│附圖H2│155.36││││F、F1、F2、├─────────┼──────┤│││F3部分之建物│附圖H2-1│0.71││││及H1、H1-1├─────────┼──────┤│││H1-2、H2、│附圖H2-2│0.76││││H2-1、H2-2、├─────────┼──────┤│││G、G1部分之│附圖G│1,589.77││││土地遷讓返還├─────────┼──────┤│││予再審被告。│附圖G1│8.23││││├─────────┼──────┼─────────┤│││小計│1,802.71│391,188,070│││├─────────┼──────┴─────────┤│││二、建物│估價報告(新臺幣:元)│││├─────────┼────────────────┤│││編號A、A1│1,426,026│││├─────────┼────────────────┤│││編號B│675,486│││├─────────┼────────────────┤│││編號C│675,486│││├─────────┼────────────────┤│││編號D│2,296,360│││├─────────┼────────────────┤│││編號E、E1│2,167,330│││├─────────┼────────────────┤│││編號F、F1、F2、F3│3,155,176│││├─────────┼────────────────┤│││小計│10,395,864││├──────┴─────────┼────────────────┤││合計│401,58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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