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239號上訴人國防醫學院附設臺北市私立愛德幼兒園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被上訴人國防醫學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地等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審判決提起上訴,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6月7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沈佳宜法官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