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86號聲請人 蔡彩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8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80NX000000-0│1│744│├──┤├───────┼──┼──┤│2││81NX000000-0│1│137│├──┤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3││82NX000000-0│1│86│├──┤├───────┼──┼──┤│4││82NX000000-0│1│500│├──┤├───────┼──┼──┤│5││82NX000000-0│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