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5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54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淑樺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
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顏銀秋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