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45號上訴人 許智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昌大都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3,335元(計算式:編號A、C之面積共計36.1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7,284元/平方公尺=4,243,33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其餘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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