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121號聲請人 馮惠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 蔡志輝 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7年度重抗字第71號),提起再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或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而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重抗字第7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邱璿如法官李瑜娟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