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60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行專訴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60號原告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邱珍元 專利代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揭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3月17日以「風扇、馬達及其軸承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0258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賴信安於104年1月13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
4項及第26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則先後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其最後所提之105年2月5日更正本係更正請求項2至8、19、22至28、39、42至48、59,並刪除請求項1、17、18、21、37、38、41、57、58)。案經被告審查,認其105年2月
5日之更正本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後,以106年1月19日(106)智專三(三)05131字第106200719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5年2月5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2至3、8、11、13至16、22至23、28、31、33至36、42至43、48、51、53至5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4至
7、9至10、12、19至20、24至27、29至30、32、39至40、44至47、49至50、52、59至60舉發不成立。請求項1、17至
18、21、37至38、41、57至58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針對前揭「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年8月3日經訴字第1060630525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蔡志宏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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