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46號原告群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曉貞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複代理人 李慧君 律師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 律師複代理人 邱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9月30日下午5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同年10月1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