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8號上訴人 周世雄
曾憲國 楊華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青溪總會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周世雄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上訴人楊華中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上訴人曾憲國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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