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157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吉詠 訴訟代理人 黃麗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 章林新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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