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46號上訴人即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群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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