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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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1079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金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107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