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謝文富
謝豐年 同上被告 張永修 住彰化縣○○鄉○○村00鄰○○○路000巷00號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上易字第606號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