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 李在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經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經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經國文教基金會為推廣終身教育活動,於捐助章程第2條第4款「相關之一切終身教育活動」增列「暨創辦社區大學」等文字,修正為「相關之一切教育活動暨創辦社區大學」,並經第六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通過,且經教育部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以臺教社(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財團法人經國文教基金會確於民國103年9月11日經第6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並經教育部同意核定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103年9月11日第6屆第3次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103年11月26日臺教社(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在卷可稽。核其如附表所示變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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