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53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陳文郁複代理人 陳建宏 被告 熊信 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卓秀貞 人被告 郭育志郭榮燉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熊信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熊信公司)邀同被告卓秀貞、郭育志即郭榮燉擔任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
103年1月16日、103年2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及700萬元,借款期間分別至108年1月16日及
108年2月26日止。該第1筆借款依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彼時為1.395%)加計加碼年率2.15%後機動計息;第2筆借款則依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彼時為
1.395%)加計加碼年率2.205%後機動計息。被告熊信公司應按月繳付本息,如逾期未繳,未清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且借款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加計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加計20%之違約金。詎被告熊信公司就上開2筆借款分別自104年6月16日及104年6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原告已自104年7月22日起轉列為催收帳款,迄尚各積欠原告本金430萬、
641萬666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被告卓秀貞、郭育志即郭榮燉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2紙、臺灣銀行存(放)款利率、一般放款查詢單、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清單、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催告函等附卷為證。被告經本院於相當時期為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調查上開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列各款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熊信公司向原告借款後未按期繳付本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卓秀貞、郭育志即郭榮燉為連帶保證人,依前引法文規定及說明,自應與被告熊信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念豫┌──────────────────────────────────────┐│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4,300,000元│104年6月16日││104年7月17日│逾期在6個月以││││至│3.545%│至│內者按上開利率││││104年7月21日││104年7月21日│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104年7月22日│4.545%│104年7月22日│20%計算。│├──┼──────┼──────┼─────┼───────┼───────┤│2│6,416,665元│104年6月26日│││同上││││至│3.6%││││││104年7月21日││││││├──────┼─────┤104年7月22日││││││││││││104年7月22日│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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