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 司鳳 小調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薛東森
代 理 人 林素琴
相 對 人 洪雪珠
代 理 人 張明 傳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 司鳳小調字 第14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8月12日上午11時54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陳俐嫺
調解 委員 林金松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林素琴 到
相對人代理人 張明傳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
陸仟元整。
二、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取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
四五二三號提存事件之提存金新台幣貳拾萬元,並聲明對該
提存金之權利不予保留。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林素琴
相對人代理人 張明傳
調解 委員 林金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俐嫻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俐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