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小調字第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 司鳳 小調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薛東森
  代 理 人  林素琴
  相 對 人  洪雪珠
  代 理 人  張明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 司鳳小調字 第14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8月12日上午11時54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陳俐嫺
  調解 委員 林金松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林素琴 到
相對人代理人  張明傳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
  陸仟元整。
二、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取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
  四五二三號提存事件之提存金新台幣貳拾萬元,並聲明對該
  提存金之權利不予保留。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林素琴
           相對人代理人 張明傳
           調解  委員 林金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俐嫻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俐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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