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962號
上 訴 人 高吳淑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義男 、 黃美惠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2,80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