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852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科技大學、 谷家恆 間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9,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950元外,尚應
補繳25,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