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四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蔡國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丁華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