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4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4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五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曹運蘭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戴章甫
法官林銓正法官黃金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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