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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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六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郭一成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
聯邦銀行所發卡號:四五七九─五二0三─0六五六─二九0一號大立百貨VISA信用卡壹枚及該信用卡背面、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乙○○」署押各壹枚暨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十二所示一式三聯簽帳單上偽造「乙○○」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間某日利用與乙○○一同從事旅遊保險業工作之機會,而取得乙○○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身分資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未經乙○○同意,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在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處偽造「乙○○」之署押,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一紙,持以向聯邦銀行申請大立百貨VISA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乙○○及聯邦銀行對客戶信用資料之正確性,嗣於聯邦銀行收到上開偽造之乙○○簽名之申請書後,誤以為係乙○○所申請,核准後將卡號:四五七九─五二0三─0六五六─二九0一號之信用卡一張寄往甲○○於前開申請書上所填載即甲○○設於高雄市○○區市○○路○號二樓之二住處,由大樓管理委員代收後交甲○○領取,甲○○領取該信用卡後,即基於同一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在本件信用卡之背面簽名處,偽造「乙○○」之署押,並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九十二年二月六日止,連續在附表編一至編號三十二所示之信用卡特約商店,冒用乙○○之名義消費,並在購物消費一式三聯之簽帳單上偽造「乙○○」之署押,再將所偽造之簽帳單,交付與上開特約商店職員,用以表明收受貨物之意思,使各該特約商店職員誤認係乙○○本人消費,陷於錯誤,而交付所出售物品,並使聯邦銀行誤認係信用卡持卡人乙○○所消費,而墊付消費金額,甲○○因而先後取得價值新台幣(下同)八萬一千二百三十六元之財物(附表所示金額包括利息在內),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十八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聯邦銀行及乙○○本人。嗣因乙○○欲向 東森 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購物時,經東森公司人員告知該公司已有「乙○○」此人之消費紀錄等語,乙○○發覺有異,經向聯邦銀行查證,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對於右揭冒用乙○○之名義向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及冒用乙○○之名義在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十八所示特約商消費,於消費後復冒用乙○○之名義在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十二所示簽帳單上簽名後持以行使等事實,均供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及聯邦銀行之職員 楊浩盛 先後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聯邦銀行所核發卡號:四五七九─五二0三─0六五六─二九0一號之大立百貨VISA信用卡一張扣案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身分證影本、聯邦銀行消費明細表一張在卷可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就形式上觀之,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0九號、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00四號判決可資參照。又信用卡簽帳單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一式三聯之簽帳單上簽署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或消費標的外,並有確認該筆消費之憑證之用意,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故簽帳單在性質上除與收據相同外,且為信用卡發卡銀行向簽帳人收款之憑證,為私文書之一種。核被告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上開信用卡申請書正本申請人簽名欄、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十二所示簽帳單簽名欄內偽造「乙○○」署押之行為,分別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被告偽造簽帳單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上開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均係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如後所述,附表編號三十三至四十九所示繳款及線上購物行為均無須以簽帳單為之,並無偽造簽帳單之問題,原判決認被告此部分亦有偽造私文書之罪嫌,於法不合。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固屬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冒用他人名義申請及領用信用卡,對被冒名之乙○○遭成經濟及人格信用上之損害,破懷社會對於信用卡之信賴關係,對金融交易秩序亦有妨礙,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冒名消費之金額僅八萬一千二百三十六元,且事後已主動與聯邦商業銀行達成和解,並賠償包括滯納金、利息等全部損害,此經證人楊浩盛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而被告前此亦並任何犯罪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聯邦商業銀行已表示不願再追究,被告前此又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聯邦銀行所核發卡號:四五七九─五二0三─0六五六─二九0一號大立百貨VISA信用卡一枚,係被告所有,且係犯罪所得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宣告沒收;該信用卡背面、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乙○○」署押各一枚、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十二所示簽帳單一式三聯上偽造「乙○○」之署押,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併宣告沒收。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取得用卡後,於消費時亦在附表編號三十三至四十九所示之特約商店,冒用乙○○之名義在簽帳單上偽造乙○○之署押,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偽造私文書罪嫌。惟查:附表編號三十二至三十九所示紅陽ESAFE金流服務係屬線上購物,除第一筆即附表編號三十二之交易須以乙○○之名義簽帳外,其後各次之交易僅以電話確認,無須簽帳單,此經被告 陳明 在卷,而附表編號三十九至四十七所示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東森得 易購」購物、一一四臨櫃批次繳款,均無須填載簽帳單,附表編號四八、四九係被告以自己之名義繳交其冒用乙○○之消費款,亦無須填載繳款單,此經證人即聯邦銀行之職員楊浩盛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因此附表編號三十三至編號四十九部分,並無偽造私文書之問題,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偽造私文書之罪嫌,不無誤會,惟公訴人認此部分罪嫌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第、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榮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啟造法官李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博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入帳日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特約商店名稱│├──┼─────┼─────┼────┼──────────────┤│一│911104│911101│705│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二│911104│911101│1422│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三│911104│911101│2862│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四│911103│911102│507│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五│911103│911102│1366│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六│911103│911103│243│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七│911103│911103│380│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八│911103│911103│447│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九│911105│911103│242│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一0│911105│911103│465│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一一│911104│911104│240│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一二│911104│911104│786│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一三│911105│911105│1041│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一四│911111│911107│810│衣蝶生活流行館桃園館│├──┼─────┼─────┼────┼──────────────┤│一五│911111│911107│1278│衣蝶生活流行館桃園館│├──┼─────┼─────┼────┼──────────────┤│一六│911111│911107│1500│衣蝶生活流行館桃園館│├──┼─────┼─────┼────┼──────────────┤│一七│911111│911107│1800│衣蝶生活流行館桃園館│├──┼─────┼─────┼────┼──────────────┤│一八│911108│911108│693│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一九│911111│911108│356│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二0│911114│911112│1000│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允文店│├──┼─────┼─────┼────┼──────────────┤│二一│911115│911115│744│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二二│911117│911116│519│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二三│911118│911118│176│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二四│911204│911204│181│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二五│911208│911208│680│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二六│911208│911208│2000│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二七││911214│990│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二八││920126│205│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二九││920130│1000│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三0││920130│300│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三一││920206│1092│鳴鯨企業有限公司│├──┼─────┼─────┼────┼──────────────┤│三二│911108│911106│4320│紅陽ESAFE金流服務│├──┼─────┼─────┼────┼──────────────┤│三三│911112│911108│18720│紅陽ESAFE金流服務│├──┼─────┼─────┼────┼──────────────┤│三四│911113│911111│3520│紅陽ESAFE金流服務│├──┼─────┼─────┼────┼──────────────┤│三五│911128│911126│7680│紅陽ESAFE金流服務│├──┼─────┼─────┼────┼──────────────┤│三六│911204│911202│7600│紅陽ESAFE金流服務│├──┼─────┼─────┼────┼──────────────┤│三七│911205│911203│5560│紅陽ESAFE金流服務│├──┼─────┼─────┼────┼──────────────┤│三八│911209│911205│3800│紅陽ESAFE金流服務│├──┼─────┼─────┼────┼──────────────┤│三九│911113│911112│2836│遠傳電信-線上繳款│├──┼─────┼─────┼────┼──────────────┤│四0│911121│911119│390│東森得易購(股)台北分公司│├──┼─────┼─────┼────┼──────────────┤│四一│911204│911128│460│分期帳款-東森得易購第一期│├──┼─────┼─────┼────┼──────────────┤│四二││911128│456│分期帳款-東森得易購第二期│├──┼─────┼─────┼────┼──────────────┤│四三││911128│456│分期帳款-東森得易購第三期│├──┼─────┼─────┼────┼──────────────┤│四四││911231│390│東森得易購(股)台北分公司│├──┼─────┼─────┼────┼──────────────┤│四五││920109│390│東森得易購(股)台北分公司│├──┼─────┼─────┼────┼──────────────┤│四六│911204│911204│2000│114臨櫃批次繳款-台銀│├──┼─────┼─────┼────┼──────────────┤│四七││920110│2600│114臨櫃批次繳款-台銀│├──┼─────┼─────┼────┼──────────────┤│四八││920220│3500│501ATM跨行繳款-聯邦│├──┼─────┼─────┼────┼──────────────┤│四九││920305│3500│501ATM跨行繳款-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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