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外,尚應補繳壹萬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