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六五九號
聲請人 王興華 即京京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京京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京京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就任,依法應於六個月內即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前清算完畢,惟因該公司尚有部分債權及債務未處置妥善至清算業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等語。
三、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九十三年二月七日起展延至九十三年八月六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