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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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永久使用權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0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小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土地永久使用權事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盧彥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