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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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楊晉佳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