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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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選舉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
原告丙○○上訴人與甲○○○○、乙○○間因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七一號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