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18號上訴人甲○○
獄,呼號五八六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語霖 間九十五年度婚字第一四一八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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