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聲請人甲○○
號(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將其羈押,茲因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審酌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雖屬重大,惟命其具保,已可達確保審理程序續行之目的。故本院准被告提出新台幣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朱中和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