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1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庚○○丁○○原告與被告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乙○○、庚○○、丁○○為被告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於95年10月31日死亡後,訴訟程序依法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得被告乙○○、庚○○、丁○○為被告丙○○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資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與被告被告戊○○○等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