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7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律師
丙○○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余德正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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